拖欠挖机租赁费法院出手了!
发布时间:2023-04-17
县高桥镇萧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田某租赁挖机。工程完工后,经双方结算,萧某于2020年1月23日向田某出具欠条一张,载明:萧某欠田某挖机款20万元整。
2020年1月,萧某向田某支付挖机租赁费1万元。下欠19万元一直未支付,故田某诉至法院。
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田某、萧某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口头约定租赁挖机,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。萧某在完工后,未按时、足额支付挖机租赁费,其行为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。田某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萧某未支付下欠19万元的挖机租赁费,2022年3月法院判决萧某支付田某挖机租赁费19万元。
在合同履行中,诚信履行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,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,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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