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元体育“犯错”挖掘机被扣损失谁担? 租赁方因未及时请求处理被判担责70%
本网讯 因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挖断了电缆,李某的挖掘机被扣留在工地开元体育。一台挖掘机每天租赁费上千元,这期间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?昨天,记者了解到,南通中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,维持了通州法院作出的由某城公司承担70%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。
某城公司因在上海的工程施工需要,与某租赁部签订合同,租赁起重机、挖掘机,其中,开元体育挖掘机的所有人为李某,租金为2500元/台班。
去年3月31日,李某安排的驾驶人员车某在操作挖掘机挖土方时,不慎挖断了地下的通信电缆。车某根据某城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,将挖掘机留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。次日,受疫情影响,工地停工。
同年6月22日,李某打算取回挖掘机,某城公司工作人员却以赔偿问题尚未解决为由进行阻拦,开元体育李某遂报警。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后,李某仍未能取回机器。8月24日,李某再次到派出所报警,称涉案挖掘机仍在工地挖掘机,其准备起诉,故先来备案。
去年10月,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某城公司赔偿设备占用损失11万余元。11月10日,李某自行将挖掘机从工地取回。
庭审中,李某认为,通信电缆损坏系车某所为,应由车某承担责任,与其无关。某城公司无权扣留案涉挖掘机,应当立即返还并赔偿设备占用损失。
某城公司则辩称,其公司并未实际扣留涉案挖掘机,开元体育挖掘机停放于紧靠项目部施工便道一侧,出入口虽设有铁门但并未上锁,李某取回挖掘机不存在障碍。
一审法院认为,挖断电缆事故发生后,因工地停工、上海即将封城,为查明事故成因以及确定后续责任承担,某城公司扣留李某所有的挖掘机的措施属于其私力救济的“自助行为”,具有正当性。但事故发生后,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某城公司并未寻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双方纠纷,而导致案涉挖掘机一直停放在工地;且李某曾至现场要求取回亦被阻拦,其扣押行为已具有违法性,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。
同时,法院认为,李某第二次报警只为起诉备案挖掘机,并未争取现场取回挖掘机,故其对于损失的扩大亦有过错。
考虑到挖掘机租金中包含驾驶人员工资、机械维保费用等成本,而挖掘机被扣留期间未产生上述费用,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李某的经济损失为1000元/天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,一审法院判决某城公司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即赔偿李某44800元。